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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体检往往检查同样的几个基础项目。其实,不同年龄段体检侧重点截然不同。如何从年龄的角度科学选择体检项目呢? 不同年龄段体检“必查项”有哪些? 30—40岁人群 “三高”是体检重点 30岁后人体各项机能虽处于巅峰状态,但这个年龄段的人普遍工作压力大、应酬多,饮食习惯不科学以及运动量不足,容易发胖。--> 这一时期要重点关注血压、血糖和血脂变化,若有异常需马上调整。 专家建议 每半年检查一次血压、血糖和血脂,肥胖人群则每3个月检查一次。 女性重点关注妇科检查、乳腺检查项目。 男性35岁以后,每1至2年增加前列腺检查。 40—50岁人群心血管肿瘤是体检重点 40—50岁年龄段是“健康高危期”,心血管疾病风险增加,必须关注心脏问题;同时,这个年龄段,癌症发病逐渐增多。 专家建议 心脏彩超、心电图等检查不可少。肺部CT不可少,可筛查肺癌。 女性重点关注乳腺及妇科疾病,乳腺超声或钼靶检查筛查乳腺癌,人乳头瘤病毒(HPV)检测加上宫颈细胞学检查筛查宫颈癌。 男性重点关注胃肠疾病,可根据需要选择做胃肠镜,筛查胃癌、结直肠癌等。 有肿瘤家族史,三代以内亲属有肿瘤病史的人,需要及早体检。 50岁以上人群 骨密度血管是体检重点 50岁开始,人体机能衰退,尤其是女性骨质疏松高发。如果出现浑身疼痛、容易骨折等症状,就该考虑是否为骨质疏松。另外,还要警惕胃肠道疾病、动脉粥样硬化。 专家建议 50岁以上人群开始筛查骨密度、骨代谢水平。 警惕萎缩性胃炎、肠息肉、慢性溃疡等疾病癌变,胃肠镜检查不能少。同时关注心脑血管疾病的筛查,如颈动脉超声、心脏彩超、心电图等。另外,做好眼科检查。 关于体检的误区 你“踩雷”了吗? 每年体检成了不少人的健康必修课,但有些错误的做法,可能让体检白做。到底哪些体检观念是错的?怎样才能避开这些坑?我们来一一拆解。 误区一:体检选越贵的项目,效果就越好? 北京世纪坛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主任 周一思:不对。不是说越贵的检查项目就越好,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比如说影像学检查方面,既要考虑能够发现自己的潜在疾病,也要考虑辐射量,比如说PET-CT,能够检查出来很多肿瘤相关方面的疾病,但是价格昂贵,而且它适用于在已经发现疾病的基础上再进行筛查,所以说在体检过程当中并不适用。 误区二:等身体不适再做体检,行吗?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副主任医师 闫涛:不行,健康体检的目的是对疾病或者说对身体的状况进行早发现,及时干预。如果身体已经出现不适,往往是疾病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这个时候就不是去体检而是去就医了。所以体检就是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定期去做的常规身体维护的一个项目。 误区三:体检报告看完不用管后续,对吗? 闫涛:不对,体检报告拿到手里以后一定要仔细阅读。第一,先要仔细阅读体检报告中对于诊断或者阳性结果的描述或者建议干预措施。第二,对于一些重要的或者说是重大的异常结果,一定要及时地去专科医生那里寻求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意见。 【编辑:刘欢】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193号(关于优化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满足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需要,经科学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以下称货物)进行差异化监管,按照不同风险,对需抽样检测的货物分别实施监测放行、附条件提离、扣留检测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监测放行。针对低风险货物,完成抽样送检后,如其他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提离口岸监管区,可以销售或使用。--> (二)附条件提离。针对中风险货物,完成取样送检后,如其他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在收到海关准予提离通知后,可先行提离口岸监管区。待实验室反馈检测结果,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办结海关手续后,货物方可销售或使用。 (三)扣留检测。针对高风险货物,完成取样送检后,需在口岸监管区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在实验室反馈检测结果并经海关综合判定为合格前,货物不得提离口岸监管区。 二、实施差异化管理的相关条件 (一)收货人应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规范记录进口、销售或使用情况。进口记录应当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入库单号及日期等内容;流向记录应当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销售或使用日期、发票流水编号等内容。相关档案和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二)申请附条件提离的收货人,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的公告)相关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有关监管要求 (一)货物实施监测放行的,经实验室检测并经海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收到口岸海关通知后,收货人应主动召回不合格货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口岸海关应将不合格和流向信息向市场监管等地方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货物实施扣留检测、附条件提离措施的,经实验室检测并经海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的监督下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收货人应当严格做好经营档案管理。企业所在地海关对相关档案和附条件提离情况进行检查。海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置。 (四)收货人应当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附条件提离的货物独立存放,确保安全。 (五)货物经海关查发被违规提前销售、使用,或不合格产品未按照规定被召回、退运或销毁等违规行为的,其收货人6个月内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和监测放行措施,后续进口的货物一律采取口岸扣留检测措施。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规销售或使用的,其收货人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和监测放行措施。 (六)进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级别及调整原则见附件。海关总署根据境外食用水生动物卫生安全状况和口岸进口监测情况,按照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级别实施动态调整,保障口岸通关安全便利、高效有序。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 【编辑:李岩】